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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管领导干部社会团体兼职管理办法

作者: | 发布时间:2019-04-11 | 阅:642

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党组织、委管各社会团体:

现将《委管领导干部社会团体兼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自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员会

                            2018919

 

委管领导干部社会团体兼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十一项规定,从严规范领导干部社会组织兼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川委厅〔201642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组部关于规范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通知>的通知》(川组通〔201444号)、《关于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川组办〔2016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团体包括各类名称以“学会”“协会”“商会”“促进会”“联合会”“研究会”等字样后缀,经民政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中“领导干部”是指:市卫生计生委机关及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在职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离退休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含正副调研员及以上)。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分会会长(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会长(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常务理事、理事等。

    第四条  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兼职

(一)在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从严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所兼职必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兼职不得超过1个(确因工作特殊需要作适当放宽,从严掌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重新履行报批手续,不得超过两届。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兼任系统性社会团体的上下级单位或成员单位相关职务的,经审批,可适当放宽只兼一职的限制。

(三)不得在所兼职的社会团体中领取一切报酬。兼职期间履职、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

第五条  事业单位在职领导干部兼职

(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干部兼职除有明确政策规定外,其余参照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兼职要求执行。

(二)具备或承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教学任务的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其直接从事科研、教学一线工作的领导干部,执行以下政策:

1.正职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2.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3.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兼职数量及届次应适当控制。

(三)领导班子成员中“双肩挑”领导人员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第六条  离退休领导干部兼职

(一)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领导干部退()休后3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社会团体兼职,个别确需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离退休后3年后到行业社会团体兼职,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三)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开展党建工作需要的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可在规定标准内从社会团体管理费用中列支;所产生的差旅费,按照所在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同等级职务人员标准,在社会团体据实报销。

(四)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经费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组织,并报委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备案。对领取报酬,或履职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报酬的,按纪检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酬薪、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收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八条  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领导干部,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兼职领导干部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需先由社会团体推荐,经其所在单位、挂靠单位、联系指导科室、社会团体上级党组织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获批后,按照社会团体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委管干部审批备案,需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个工作日报送材料;市委管理及以上干部审批备案,需提前60个工作日报送材料。

社会团体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审批或备案权限为:市委管理的在职和离退休3年内的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由委党委提出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市委管理的退(离)休3年以上的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由委党委审批,并报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委管科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由委党委审批。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科级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批。

第十一条  报请委党委审批或备案的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社会团体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

(二)领导干部现任或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拟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须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

(三)领导干部兼职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领导干部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的,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任职的原因。

(四)附拟任干部的自贡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审批表、承诺书、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五份,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五份。同时附上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意见(党组织会议纪要、记录)和业务主管单位书面意见(兼任委管社会团体职务的不需业务主管单位书面意见)。

(五)如兼任系统性社团的上下级单位或成员单位相关职务的,需提供社会团体是上下级单位或成员单位职务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二条  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出台本单位管理办法,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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