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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公告

作者: | 发布时间:2018-10-15 | 阅:67

   国务院决定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此次经济普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对于摸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特征,科学指导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川府发〔20186号)要求,现将我省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123124时,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20187-8月编制清查底册并开展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工作,9-12月实施单位清查、普查登记准备工作;20191-4月开展经济普查入户登记工作,5-12月开展经济普查数据审核、验收,质量抽查,数据汇总、评估、发布工作。

三、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证》执行普查登记工作。普查员将使用手持移动终端设备(PAD)进行入户登记,所有普查对象应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以便普查员快速进行信息采集。同时为正式普查登记做好统计台账和相关财务报表的准备。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普查对象应积极配合普查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发布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五、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对普查对象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用于经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如发现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省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地方普查机构举报(举报电话:028-87042728)。

特此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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