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推举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三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
延期换届时,须经常务事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或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十一)指导区县医学分会的工作;
(十二)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三)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四)审批新建专业委员会和申办医学杂志;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二项以外的理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本会会员;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调离本系统后,不再担任本会会长职务,可推选为名誉会长,新会长由理事会重新推选。本会会长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为本会法人代表。
第十四条 本会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本届卸任会长可推选为下届名誉
会长。
第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积极支持并赞助学会工作的省内、外的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可聘为本届名誉理事单位。任期均为一届。
第十八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正式名称为自贡市医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对外交往时,仍使用中华医学会四川自贡分会某某专业委员会的名称),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备案。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科委员会和基层单位经民主协商推荐全市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须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聘用若干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