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委社管办,委管各社会团体:
现将《委管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委管社会团体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试行)》《委管社会团体理事会换届工作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9月19日
委管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自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主管社会团体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和《自贡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卫生计生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卫生计生委审查同意成立、并经市民政局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社会团体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卫生计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发挥作用,积极承担市卫生计生委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四条 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市卫生计生委,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
第五条 社会团体实行市卫生计生委、所在挂靠单位或业务联系指导科室、社会团体内部三级管理监督。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人事科负责社会团体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规划财务与信息科负责社会团体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审计职能科室负责社会团体审计工作,委机关党委办公室按党委安排具体承担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成立市卫生计生委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办公室 (以下简称委社管办),设在市卫生计生信息中心,具体承担社会团体的综合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立社会团体挂靠单位制度。挂靠单位是社会团体的依托单位,应为本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对挂靠的社会团体负分管责任,承担以下职责:
(一)监督日常管理;
(二)对重大活动的合法性、可行性提出意见;
(三)指导换届,对换届改选方案、章程修改、登记及备案事项变更提出意见;
(四)监督、指导年检;
(五)对设立日常办事机构、分支及代表机构提出意见,对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分支、代表机构情况(包括: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进行备案管理;
(六)对拟任理事(含)以上人选和领导班子成员、分支及代表机构负责人建议名单提出意见;
(七)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预防腐败工作;
(八)对注销申请提出意见,指导清算;
(九)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建立委机关科室业务联系指导工作制度。根据科室职能,各业务指导科室明确所联系指导的社会团体,并对其负业务指导、监督责任。
第十条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承担本社会团体内部的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章 成立、变更及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发展规划,在全市范围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二)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三)规范的名称、章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领导成员有二分之一以上为本专业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并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拟任的领导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为本专业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并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六)符合要求的挂靠单位。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章程应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社会团体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
(六)资产管理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申请成立筹备组,第二阶段是申请成立登记。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筹备组,发起人应当向市卫生计生委提交下列材料:
1.发起人联名签署或加盖发起单位印章的筹备成立申请书(包括成立的可行性、必要性、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活动方式、经费来源、会员组成情况等);
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3.验资报告;
4.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包括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点、邮编、联系电话);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7.拟挂靠单位证明材料。
委社管办自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开展审查工作,并报请市卫生计生委审批。市卫生计生委在60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筹备成立的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向发起人书面说明理由;经同意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动。
(二)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需向市卫生计生委和民政局提交下列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登记申请书;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及会议纪要;
3.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常务理事名单及简历,理事名单,会员名册(单位会员需加盖单位公章);
4.专职工作人员简历(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5.验资报告;
6.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包括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点、邮编、联系电话);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9.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负责人身份证明;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委社管办自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开展审查工作,并报请市卫生计生委审批。市卫生计生委在3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成立登记的决定。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经同意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登记、备案事项变更
(一)社会团体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需向委社管办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并经挂靠单位同意的变更申请书;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议事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变更登记表;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根据不同变更事项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委社管办自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报请市卫生计生委审定。
(二)社会团体的登记、备案事项变更,应当自市卫生计生委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专业委员会变更事项备案
(一)全市性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社会团体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通过。
2.专业委员会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专业委员会的社会团体承担。
3.社会团体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4.社会团体应当将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专业委员会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5.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专业委员会的名称、负责人、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挂靠单位、委社管办、市卫生计生委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社会团体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需向委社管办提交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议事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2.拟任(或变更、终止)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基本情况(含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社团职务、其他社团职务、联系电话等);
3.挂靠单位书面意见;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经委社管办审查通过后,提交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注销
已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或合并的、成立后在1年内没有开展活动的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的社会团体,委社管办应要求挂靠单位指导社会团体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并经挂靠单位同意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议事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三)清算报告书(拟注销的社会团体,在市卫生计生委及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并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根据审计报告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动);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法人注销登记表;
(五)其他所需材料。
委社管办自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开展审查工作,并报请市卫生计生委审批。市卫生计生委在6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注销的决定。社会团体应当自同意注销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日常监管
(一)社会团体必须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根据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等议事决策会议。
社会团体召开议事决策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决议、纪要,应及时在组织内部公开,并报委社管办备案。
(二)社会团体应当明确日常办事机构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需经挂靠单位同意、委社管办审查通过、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办事机构须配备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社会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招聘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要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兼职人员不得在社会团体中领取薪金和报酬。
(三)社会团体要不断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如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学术活动管理、印章管理,接受捐赠、企业资助或共同举办学术活动、重大事项报告、劳动保障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换届监管
(一)社会团体每5年进行一次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议事决策会议讨论通过,挂靠单位同意,并报市卫生计生委批准。延期换届一般最长不超过1年。
(二)社会团体换届,须提前3个月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并经挂靠单位同意的换届申请书;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议事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推荐的拟任下一届领导成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含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职务职称、拟任领导职务、联系电话等);
4.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5.修订的章程草案;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经委社管办审查通过后,提交市卫生计生委审议。
(三)社会团体在召开换届会议前15日,应向市卫生计生委报送经本届议事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的会议方案及有关文件,委社管办负责审查。会议闭幕后30日内,应将大会通过的工作报告、章程、选举产生的新一届领导成员名单、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报送委社管办和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四)在非换届期间,社会团体如需对领导成员进行调整、撤换,需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并经挂靠单位同意的成员调整申请书;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议事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推荐新任成员候选人名单(含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职务职称、拟任领导职务、联系电话等),并附自贡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审批表及承诺书;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人选经委社管办审查通过、市卫生计生委审批同意后,按章程规定程序产生。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章程监管
(一)社会团体制订或修改章程,必须符合民政部门的规范格式要求,报委社管办审查、市卫生计生委审议后,提交议事决策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实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需提交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申请书;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议事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4.挂靠单位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班子及成员监管
(一)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专委会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
(二)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成员担任,须符合章程规定,并经会长(理事长)委托,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一人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社会团体领导成员应身体健康,胜任正常工作,任职年龄界限为65周岁,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2届;
(四)社会团体专委会主任委员应由本专业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担任。现任专委会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2届,并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专委会主任委员职务。
(五)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参照公务人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事业单位在职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专业委员会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且只能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并不得在社会团体中领取薪金和报酬。退(离)休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备案)后,可以且只能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并不得在社会团体中领取薪金和报酬。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监管
(一)社会团体要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擅自开展各类评比表彰活动,不得使用市卫生计生委的名义或与市卫生计生委相关的误导性语言、文字等。
(二)社会团体举行各类评比表彰达标活动应单独申请,经市卫生计生委批准,报市民政局备案后方能举办。
(三)社会团体开展下列活动,须经议事决策会议讨论通过,挂靠单位同意,并报委社管办审查,市卫生计生委审批同意,市民政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1.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或跨组织的学术活动;
2.活动范围广,跨数个市州,影响较大的活动(学术年会除外);
3.承担部分行政部门职能的活动;
4.涉外学术活动;
5.与企事业单位联合组织大型科普宣传咨询活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等重大业务活动;
6.接受境外捐款(救灾、扶贫等正常捐款除外);
7.其他重大活动。
(四)开展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经议事决策会议讨论,挂靠单位同意,并报委社管办审查,市卫生计生委审批。
(五)社会团体举办上述所列活动,需提交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并经挂靠单位同意的活动申请书(含开展该活动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及具体安排);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议事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开展该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名单;
4.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经委社管办审查通过后,提交市卫生计生委审批。
(六)社会团体开展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医疗卫生单位、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赞助资助;
2.宣传企业产品或变相宣传企业产品;
3.组织旅游或由企业出资组织参加活动的人员旅游;
4.向参加活动的人员发放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凭证等;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财务监管
(一)社会团体应严格执行以下财务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财政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财务制度,依法筹集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接受市卫生计生委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独立账户,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对日常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等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严格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规定,会费收取标准须经全体会员或理事半数以上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向民政、财政等市级相关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后方能生效,会费应由社会团体统一收取;涉企收费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4.经费应用于开展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所需开支,包括支付挂靠单位管理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等,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5.依法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合法使用,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6.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本社会团体财务状况。
(二)社会团体在换届、法定代表人变更或离任、机构注销等情况时,应委托合法的审计机构对其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费用由被审计的社会团体承担。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以科技推广为名为企业推广产品,确需委托企业开展咨询服务的,应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履行相关协议,并严格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挂靠单位、委社管办和市卫生计生委书面报送年度报告,并接受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人员和机构变动、年度审计报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情况。委社管办指导挂靠单位对社会团体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延迟年检、不受理年检或不予以通过年检。社会团体无正当理由又不按规定报送工作总结、计划及相关材料的,委社管办不予以受理其年检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卫生计生委、委社管办定期或不定期对社会团体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督查,对活动开展不经常、发挥作用不好的社会团体,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业务主管关系,涉嫌违规违纪需移送公安、司法、检察部门的,由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凡办事机构中有3名及以上党员的社会团体,应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以与同一挂靠单位的社会团体成立联合党支部,由挂靠单位的党组织管理。
社会团体党组织或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同志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加强和改进社会团体党建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八项规定等党纪政纪规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机制,进一步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贡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委管社会团体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委管社会团体监督管理,明确相关监督管理职责,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省民政厅《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川民民〔2000〕25号)、省发改委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26号)、省卫生计生委《委管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试行)》(川卫发〔2017〕131号)和相关单位机构职能职责,制定本分工。
第二条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承担本社会团体内部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条 社会团体业务联系指导科室负业务指导、监督责任,承担以下职责:
(一)监督、指导、检查按本社会团体《章程》开展业务;
(二)对重大活动的合法性、可行性提出审核意见;
(三)督促、指导按期换届改选,提出审核意见;
(四)负责年检审核,对日常办事机构、分支及代表机构设立提出审核意见;
(五)对拟任理事(含)以上人选和领导班子成员、分支及代表机构负责人建议名单提出审核意见;
(六)对注销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七)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委社管办负责日常性管理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监督、指导、检查日常工作;
(二)监督按《章程》开展业务,负责制度备案;
(三)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换届、注销提出终审建议;
(四)负责换届改选终审建议,监督换届改选程序;
(五)对重大活动的合法性、可行性、安全性提出终审建议;
(六)负责年检终审、备案;
(七)对日常办事机构、分支及代表机构设立提出终审意见,对所有委管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分支、代表机构情况(包括: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备案;
(八)对拟任理事(含)以上人选和领导班子成员、分支及代表机构负责人建议名单提出终审建议,对拟任法定代表人提出审核意见。
(九)负责退(离)休委管以上领导干部兼职履职、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经费情况年度备案;
(十)对注销申请提出终审建议,指导注销登记;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十二)完成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委机关相关职能科室负责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一)组织人事科负责社会团体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协调挂靠单位、联系指导科室、委社管办、职能科室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
2.对拟任理事(含)以上人选和领导班子成员、分支及代表机构负责人建议名单,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报)批;
3.负责社会团体表彰奖励;
4.监督、指导委社管办工作;
5.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二)规划财务与信息科负责委管社会团体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加强财务人员管理;
2.收费监管,监督检查财务状况及票据存根、会计凭证保管;
3.指导预算执行;
4.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三)审计职能科室负责社会团体审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年度审计、离任审计、换届审计、脱钩审计,监督审计整改;
2.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四)机关党委办公室按委党委安排具体承担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履行以下职责:
1.具体负责指导党组织建设工作;
2.负责党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3.督促社会团体开展廉洁教育、风险防控、预防腐败;
4.查处违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办理违法案件。
第六条 未尽事项按职能职责落实责任。
第七条 本分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委管社会团体业务联系指导科室名单
附件
委管社会团体业务联系指导科室名单
社会团体 |
业务联系指导科室 |
自贡市计划生育协会 |
计划生育指导科 |
自贡市卫生计生文学艺术联合会 |
宣传科 |
自贡市医学会 |
医政医管科 |
自贡市护理学会 |
|
自贡市药学会 |
药政科 |
自贡市心理学会 |
疾控科 |
自贡市预防医学会 |
|
自贡市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 |
|
自贡市防痨协会 |
|
自贡市社区卫生协会 |
基妇科 |
自贡市营养学会 |
综监科 |
自贡市中医药学会 |
中医科 |
委管社会团体理事会换届工作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规范自贡市卫生计生委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团体应依据本会章程的规定,如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作出决议,报自贡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条 社会团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应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社会团体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条 社会团体在理事会换届前,一般应进行会员重新登记或注册,为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准备。会员总数低于80人的不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总数81-150人,按会员总数的3/5设立会员大表大会;会员总数151-300人,按会员总数的2/5设立会员大表大会;会员总数301人以上的会员代表总数不少于150人。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应在会员中民主推选会员代表。
第五条 社会团体理事会换届应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产生理事候选人。理事候选人人数由本届理事会协商推荐。
第六条 理事须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后,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不得以通讯方式选举产生。
第七条 理事会最少由7名理事组成,社会团体理事会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确因工作需要扩大理事会规模的,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市卫生计生委批准同意。
第八条 理事人数超过30人的社会团体,可设置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人数最少由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正、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由2/3以上理事出席的理事会以无计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九条 理事人选应从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社会团体实际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社会团体工作的科技管理工作者中产生,并考虑不同单位、不同专业的代表性。原则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能兼任社会团体理事(因工作需要,必须担任理事的人员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理事会的组成应体现老、中、青结合的原则,换届时55周岁以下(含55岁)的中青年在理事会中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2/3。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换人数一般应不少于1/3。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理事会换届时,下述人员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
(一)换届时年逾65周岁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届理事会会议或参加次数不过半的;
(三)已调往市外或调离本系统的;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一般应由本学科、本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担任。会长(理事长)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等担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应报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同意,经市民政局批准,并在章程中载明。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应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原则上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同意后经市民政局批准。
第十四条 拟任新一届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人选的年龄如超过6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自贡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同意后经市民政局批准。
第十五条 拟任新一届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的人选,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的,应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和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理事会换届前,当届社会团体理事会必须认真做好换届筹备工作:
(一)由社会团体秘书处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章程的有关规定,在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拟订社会团体理事会换届工作计划,包括理事人数、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理事候选人条件、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的计划进度安排等,并及时与市卫生计生委业务联系指导科室会商。
(二)由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委托的副会长(副理事长)主持召开换届理事会会议,成立由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换届工作筹备领导小组(或决定由社会团体秘书处承担该项工作),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理事会的换届工作,通过社会团体理事会换届方案,并请示市卫生计生委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换届方案经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同意后,社会团体应认真进行理事候选人的推选工作。具体理事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本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须将理事候选人推选情况(本届理事会协商推荐情况)、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原任社会团体职务),以及拟任正副理事长候选人、秘书长候选人和常务理事候选人(符合常务理事会设置条件的)情况等,及时报市卫生计生委,经审核同意后,由社会团体秘书处统一制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基本情况统计表”“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登记表”,并按规定填写后报市卫生计生委。
(四)社会团体应委托合法的市级审计机构(也可由市卫生计生委协助推荐)进行财务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起草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并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参照市民政局提供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修改社会团体章程,起草修改章程的说明等。上述材料经本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卫生计生委。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理事会换届筹备工作基本完成后,应及时、认真地做好理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一)由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委托的副会长(理事长)主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社会团体财务报告、社会团体章程(草案)和修改章程的说明、社会团体理事会换届筹备工作报告和社会团体理事会选举办法等,并采用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社会团体理事会。参加选举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2/3,选举方始有效;理事候选人得票超过实到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新一届社会团体理事会的选举必须当场发票、收票、开票、计票,宣布选举结果。
(二)新一届社会团体理事会选举产生后,应及时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以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符合常务理事会设置条件的)。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聘任若干副秘书长。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理事会换届工作结束后,须将下列材料报市卫生计生委:
(一)关于自贡市x x x学(协、联合)会第XX届理事会组成人员的报告(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情况、召开新一届第一次理事会的情况,大会议程、出席人数、选举情况、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等等);
(二)选举新一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的投票结果(每位人员的得票数);
(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和章程修改说明。
第十九条 上述有关材料经市卫生计生委批准同意后,社会团体应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到市民政局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经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有效期两年。解释权属自贡市卫生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