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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医学会章程

作者: | 发布时间:2017-10-10 | 阅:16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自贡市医学会(又名中华医学会四川自贡分会),英文名Zigong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ZM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自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人民的健康服务。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有关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自贡市卫生局和自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四川省医学会的业务指导。自贡市民政局是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学会办公室设立在自贡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站,本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条 地址:自贡市汇东新区华园街66号。邮编:643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开展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参加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等工作。
(六)加强同市外、省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省内外的医学学术交流。
(七)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
(八)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展览,推广医学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九)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开展医学科技新技术项目评审工作。
(十)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
(十一)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二)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三)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签定和其他医学鉴定工作。
(十四)承担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技人员水平和资质的考评及认证工作。
(十五)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类别为普通会员、专科会员、专家会员三类。

第九条 会员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从事医学管理、教育、科研、临床等工作,获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者。
(2)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2、专科会员
(1)本会普通会员中取得中级技术职务,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者;
(2)经过专科医师培训已取得专科医师资格者;
(3)取得专科高级技术资格者。

3、专家会员
(1)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的专科会员,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者;
(2)任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自贡医药》杂志编委及以上职务。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企业单位。

第十条 入会程序普通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普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遵照《中华医学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学会办公室审批,发给中华医学会统一印制的加盖省医学会印章的普通会员证书,并报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本会备案。专科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及专业委员会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学会办公室审批、备案。专家会员由本人所在专业委员会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学会办公室审批、备案。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学会办公室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或学组)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学习;
(4)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或学组)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5)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取得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或学组)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或学组)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或学组)委托的工作;
(3)参加本会的所在专业委员会(或学组)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5)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专家会员除享有和履行普通会员和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免费获得本年度中华医学会、四川省医学会和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表;
(2)免费获得《自贡医药》;
(3)可优先被推荐为四川省医学会和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候选人。

2、义务
参与本会组织的新技术项目评审、论证、咨询、指导等活动。

(三)单位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或学组)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4)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指导,在本会的支持和协助举办培训班及省内、省外学术会议。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5)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普通会员、专科会员、专家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业委员会(或学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对触犯刑律被剥夺公民权利,或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各类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推举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常务事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或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十一)指导区县医学分会的工作;
(十二)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三)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四)审批新建专业委员会和申办医学杂志;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二项以外的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本会会员;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调离本系统后,不再担任本会会长职务,可推选为名誉会长,新会长由理事会重新推选。本会会长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为本会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本届卸任会长可推选为下届名誉会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积极支持并赞助学会工作的省内、外的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可聘为本届名誉理事单位。任期均为一届。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正式名称为自贡市医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对外交往时,仍使用中华医学会四川自贡分会某某专业委员会的名称),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备案。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科委员会和基层单位经民主协商推荐全市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须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聘用若干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本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章程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的标准为:个人会员每年40-50元,单位会员每年2000-10000元以上;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企业、团体捐赠;
(三)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市科协和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五)有关部门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制。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经费及国家拔给的不动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拔,本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到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使用中华医学会统一制作的会徽。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其下为中华医学会成立的年份“1915”,图内上、下方的文字分别为本会的中英文名称。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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