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贡市医学会的组织管理,完善组织建设,发挥组织作用,提高组织功效,根据《自贡市医学会章程》,《社团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贡市医学会的会员,学会办公室和各专业委员会以及学组的建设、发展和管理。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各类会员条件、入会程序、各类会员享有的权利、会员履行的义务等详见《自贡市医学会章程》。
第三章 学会办公室
第四条 根据《自贡市医学会章程》第三十五条,医学会设学会办公室。
第五条 学会办公室是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学会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按照学会章程和学会管理办法,完善学会组织建设,组织开展学会活动,开展学会调研,做好学会服务工作。
第六条 学会办公室由秘书长负责,负责组织管理、学术交流、继续医学教育、财务等若干业务工作。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专业学术活动的学术组织。
第八条 主要任务: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组织专业委员会的市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组织评审本专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掌握本专业的市内外科技动态,推广新成果和新技术;组织本专业的继续医学教育;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指导基层相关专业的学术活动;加强与有关专业委员会之间的联系;协助本会做好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九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条件和办法。
1、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该专业已形成专门学科,其他专业委员会已不能涵盖其专业领域;原则上应与省医学会已有的专科分会对口设置。
2、有一定数量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会员,并有学术上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科技骨干力量。
3、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前,一般应先成立专业学组,在相关专委会领导下开展学术活动,待条件成熟后再成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学组无相关专委会领导的可在医学会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学术活动。从组建学组到申请成立专业 委员会,间隔时间应不少于一年。个别特殊的,成立专业委员会条件已经成熟的专业,可直接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
4、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1—3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作为发起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方案,本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的情况,成立专委会的目的和任务,活动范围和内容,本专业的有关论著、科技成果等。
5、学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和相关材料后,通过审查有关材料,并征求相关专业委员会的意见,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批。
6、经审批同意组建的专业委员会,由本会正式行文批复,以原发起者为主组建筹备组,筹备组成员3—5人为宜,并选出组长报学会办公室。
7、在本会的领导下,由筹备组提出委员会的建议名单。筹备组建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包括征求基层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本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8、自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专业委员会之日起,半年内完成组建工作,一年内开展学术活动,否则取消成立资格。
9、新成立的专业委员会应报市民政局审批备案,并进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依法开展活动。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委员任期
1、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一般不超过15人,少数专业队伍庞大或跨学科的专业委员会,可酌性增加委员人数。需要增加人数的专业委员会,应在拟定换届名额时提出书面申请,报学会办公室审批。
2、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主持领导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医学会办公室和上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研究,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
3、专业委员会设秘书1-2人,由主任委员提名,专业委员会通过,在正、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4、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主任委员的任期原则上均为一届,确因工作需要,经市医学会办公室和所在单位同意,并通过民主选举者,可以连任一届,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两届,但隔届可以再任。委员可以连任两届。
5、专业委员会改选换届后不再担任专业委员会职务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换届时经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主任委员可担任一届名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担任一届名誉委员。名誉主任委员和名誉委员享有委员待遇,参加专业委员会工作,但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改选办法和注意事项
1、专业委员会的改选,由医学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1)由本专业委员会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下届委员会改选方案,包括委员会的人数,更新比例和老委员连任人数或建议名单等,报学会办批准。
(2)本会学会办公室根据分配方案,将分配名额通知基层和有关单位。各单位根据委员条件,经相关程序,民主推选出委员候选人,报本会办公室。
2、委员候选人应是本专业中水平较高、学风正派、能联系和团结科技工作者,热心承担学会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会会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本专业学术带头人担任,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并适当注意其分布单位的代表性。
3、委员名额分配应注意本专业各主要领域的需要,适当照顾基层分布,但不要平均分配。
4、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不少于1/3。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技术骨干进入委员会。新增选的委员年龄不超过50岁,连任委员和主任委员不超过55岁。
5、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兼任其他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兼职不超过两个专业委员会。
6、新一届委员会的委员由本会发给委员证书。专业委员会的秘书由正、副主任委员聘任,报本会备案。
7、专业委员会任期内至少应每年开展两次学术活动,连续两年不开展学术活动的专业委员会,将撤并或提前改选专业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增补程序
专业委员会任期一般不增补委员,因特殊情况需增补委员时,对符合条件者按程序增补。
1、增补委员条件符合专业委员会委员基本条件,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任期内专业委员会委员退休、离职、调离,本人申请免职(或原单位征求本人意见后同意免职),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替补人选;
(2)个别单位本届未分配委员名额,因专业发展或引进人才,确需增补委员。
2、增补委员程序由拟增补委员所在单位和专业委员会提名,专业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提交增补委员的书面申请。学会办公室征求增补者所属单位意见后,审议批准。
3、专业委员会任期最后一年内,不增补委员,在换届改选时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 委员任期要求
委员任职期间要关心、支持、参与学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参加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和要求委员参加的学术活动,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并组织本地区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撰写论文和参加学术活动。委员任职期间,无特殊原因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更换委员或取消本单位的委员资格。
1、缺席委员会工作会议2次以上;
2、缺席要求委员会参加的学术活动2次以上;
3、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会议无1篇交流论文;
4、本单位参加学术活动不积极者。
第五章 专业学组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适当设置若干专业学组,在专业委员会直接领导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 专业学组组建条件:本专业具有副高级技术职务的带头人1-3人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学组的方案,方案应说时我市该专业发展的现状,专业队伍情况,组建学组后是否有能力开展学术活动等情况,经挂靠专业委员会研究同意,主任委员签署意见后,提交学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六条 专业学组的筹建和活动:成立专业学组的申请批准后一年内,专业学组应组建成立并开展活动,否则取消成立资格。专业学组成立后,连续两年不能开展活动,应予撤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贡市医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自贡市医学会组织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自贡市医学会常务理事会。